摘要: 西和县文艺人才培养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持续推动乡
西和县文艺人才培养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持续推动乡村文化振兴,激发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鼓励出精品、出人才,繁荣和发展我县文艺事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厅字〔2015〕27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结合西和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紧紧依靠广大文艺工作者,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重要作用,扶持文艺精品创作、扶持文艺人才培育,引导全县文艺工作者努力创作彰显西和县文化特色和人文精神的作品,加快西和县文艺大发展、大繁荣,提升西和县文化软实力。
第三条 对我县文艺人员在一定层次专业平台经公开发表、出版、播映、演出、展览或代表西和县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荣获市级以上宣传、文旅、文联及各专业协会批准设立的常设文艺评奖,或荣获面向国际交流、省内外影响力大的文艺评奖奖项的文艺作品进行奖励。
第二章 扶持奖励范围
第四条 扶持作品奖励范围包括:1.文学(各类文学作品、文艺评论、文学专著、作品集等);2.戏剧;3.电影、电视剧、新媒体、短视频、微电影:4.音乐;5.舞蹈;6.摄影;7.书法(含篆刻与现代刻字);8.美术;9.民间文艺。
第五条 扶持作者范围:具有西和县户籍,或长期居住在西和县,以西和元素进行创作文艺人才。
第三章 扶持奖励原则
第六条 获得扶持奖励的人员应为政治思想觉悟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艺双馨的本土优秀文艺人才,并能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县委、县政府或宣传、文旅、文联组织的各项活动;奖励补助作品必须内容健康,正能量突出。
第七条 坚持以奖代补原则,在权威性评奖、中宣部、省委宣传部和省级以上文联、文旅部门等及其专业协会,批准设立的常设文艺评奖中发表、出版、展演、获奖的文艺作品。
第八条 同一作品被一种以上刊物、平台和展赛采用,按其中最高层次奖项予以扶持奖励;同一作品同年获得不同级别的奖项,按最高奖项予以扶持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凡在多个单位联办的活动中获奖的作品,按其影响力,参照主办单位级别,综合评估界定获奖级别再进行奖励。
第十条 参加非宣传、文旅、文联单位组织及参加非各专业协会批准设立的常设文艺评奖奖项的各级各类文学艺术活动成果,不在奖励范围。
第四章 扶持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文艺人才认定条件。文艺人才是指代表西和县申报参评并荣获过中宣部、省委、省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旅部门及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文旅部门等市级以上各专业协会批准设立的常设文艺奖项,获得一定成就,发表、出版、展演作品有一定影响力,并为宣传西和县文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艺工作者。
第十二条 奖励范围
(一)国家级
1.文学
(1)文学奖项奖励:作品荣获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的作品奖励10000元。
(2)作品发表奖励
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中篇小说、报告文学、剧本、短篇小说、短篇报告文学、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理论评论在《人民文学》《收获》《当代》《十月》《中国作家》《中华文学选刊》等全国重要文学期刊发表,或被《长篇小说选刊》《小说选刊》《小说月报》等全国重要文学选刊转载的文学作品,属于西和县题材的,每部(篇)奖励2000元;不属于西和县题材的,每部(篇)奖励1000元。
在国家级党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党刊(《求是》《党建》《人民论坛》《马克思主义研究》《新华文摘》《半月谈》)等刊物上公开发表属于西和县题材的,每篇(首)奖励2000元;不属于西和县题材的,每篇(首)奖励1000元。
2.戏剧
(1)戏剧奖项奖励:作品荣获中国戏剧梅花奖的作品奖励10000元。
(2)展演奖励:在中国文联、中国戏剧家协会主办的各类戏剧演(展)出;在中央电视台及国家文化场馆剧院展演,属于西和县题材的,每部奖励2000元;不属于西和县题材的,每部奖励1000元。
3.电影、电视剧、新媒体、短视频、微电影
(1)电影、电视剧、新媒体、短视频、微电影奖项奖励:作品荣获中国电影奖(百花奖、金鸡奖、华表奖)、电视剧奖(飞天奖、白玉兰奖、金鹰奖)等奖励10000元。
展演奖励:作品在中国文联、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界协会举办的各类影视展演、视频大赛中展演;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播放,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2000元;不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1000元。
4.音乐
(1)音乐奖项奖励:作品荣获中国音乐金钟奖奖励10000元。
(2)展演奖励:作品入展中国文联、中国音乐家协会举办的各类文艺展演活动的,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2000元;不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1000元。
5.舞蹈
(1)舞蹈奖项奖励:作品荣获中国舞蹈荷花奖奖励10000元。
(2)展演奖励:作品入展中国文联、中国舞蹈协会家举办的各类文艺展演活动的,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2000元;不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1000元。
6.摄影
(1)摄影奖项奖励:作品荣获中国摄影金像奖奖励10000元。
(2)入展奖励:作品入展中国文联、中国摄影家协会举办的各类摄影展览的,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2000元;不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1000元。
7.书法
(1)书法奖项奖励:作品荣获中国书法兰亭奖奖励10000元。
(2)入展奖励:作品入展中国文联、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各类书法展览、西泠印社专业展览的,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2000元;不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1000元。
8.美术
(1)美术奖项奖励:作品荣获中国美术奖奖励10000元(五年一届全国展)。
(2)入展奖励:作品入展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各类美术展览的,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2000元;不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1000元。
9.民间文艺
(1)民间文艺奖项奖励:作品荣获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奖励10000元。
(2)获奖奖励:作品入展中国文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各类民俗研究、民间文化及地方史研究活动的,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2000元;不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1000元。
(二)省级:
1.文学
(1)文学奖项奖励:作品荣获敦煌文艺奖、甘肃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甘肃省优秀青年文化人才、黄河文学奖的作品奖励5000元。
(2)获奖奖励: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短篇小说、短篇报告文学、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理论、评论、剧本在甘肃省文联、甘肃省作家协会主办的各类征文大赛活动中获奖的,属于西和县题材的,每部(篇)奖励1000元;不属于西和县题材的,每部(篇)奖励800元。
2.戏剧
(1)戏剧奖项奖励:作品荣获敦煌文艺奖、甘肃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甘肃省优秀青年文化人才奖励5000元。
(2)获奖奖励:作品在甘肃省文联、甘肃省戏剧家协会举办的各类戏剧展演活动中获奖的,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1000元;不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800元。
3.电影、电视剧、新媒体、短视频、微电影
(1)电影、电视剧、新媒体、短视频、微电影奖项奖励:作品荣获敦煌文艺奖、甘肃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甘肃省优秀青年文化人才奖励5000元。
获奖奖励:作品在甘肃省文联举办的各类影视展演、视频大赛中获奖的,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1000元;不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800元。
4.音乐
(1)音乐奖项奖励:作品荣获敦煌文艺奖、甘肃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甘肃省优秀青年文化人才奖励5000元。
(2)获奖奖励:作品在甘肃省文联、甘肃省音乐家协会举办的各类音乐展演活动中获奖的,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1000元;不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800元。
5.舞蹈
(1)舞蹈奖项奖励:作品荣获敦煌文艺奖、甘肃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甘肃省优秀青年文化人才奖励5000元。
(2)获奖奖励:作品在甘肃省文联、甘肃省舞蹈家协会举办的各类舞蹈展演活动中获奖的,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1000元;不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800元。
6.摄影
(1)摄影奖项奖励:作品荣获敦煌文艺奖、甘肃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甘肃省优秀青年文化人才奖励5000元。
(2)获奖奖励:作品在甘肃省文联、甘肃省摄影家协会举办的各类摄影展览中获奖的,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1000元;不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800元。
7.书法
(1)书法奖项奖励:作品荣获敦煌文艺奖、甘肃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甘肃省优秀青年文化人才奖励5000元。
(2)获奖奖励:作品在甘肃省文联、甘肃省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各类书法展览中获奖的,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1000元;不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800元。
8.美术
(1)美术奖项奖励:作品荣获敦煌文艺奖、甘肃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甘肃省优秀青年文化人才奖励5000元。
(2)获奖奖励:作品在甘肃省文联、甘肃省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各类美术展览中获奖的,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1000元;不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800元。
9.民间文艺
(1)民间文艺奖项奖励:作品荣获甘肃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甘肃省优秀青年文化人才奖励5000元。
(2)获奖奖励:作品在甘肃省文联、甘肃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各类民俗研究、民间文化及地方史研究活动中的获奖的,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1000元;不属于西和县题材的,奖励800元。
(三)市级:
1.文学
获奖奖励:作品在在陇南市文联、陇南市作家协会主办的各类征文大赛活动中获奖的奖励500元。
2.戏剧
获奖奖励:作品在陇南市文联、陇南市戏剧家协会举办的各类戏剧展演活动中获奖的奖励500元。
3.电影、电视剧、新媒体、短视频、微电影
获奖奖励:作品在陇南市文联举办的各类影视展演、视频大赛中获奖的奖励500元。
4.音乐
获奖奖励:作品在陇南市文联、陇南市音乐家协会举办的各类文艺展演活动中获奖的奖励500元。
5.舞蹈
获奖奖励:作品在陇南市文联、陇南市舞蹈家协会举办的各类文艺展演活动中获奖的奖励500元。
6.摄影
获奖奖励:作品在陇南市文联、陇南市摄影家协会举办的各类摄影展览活动中获奖的奖励500元。
7.书法
获奖奖励:作品在陇南市文联、陇南市书法家协会举办的各类书法展览活动中获奖的奖励500元。
8.美术
获奖奖励:作品在陇南市文联、陇南市美术家协会举办的各类美术展览活动中获奖的奖励500元。
9.民间文艺
获奖奖励:作品在陇南市文联、陇南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各类民俗研究、民间文化及地方史研究活动中获奖的奖励500元。
第十三条 新入会会员奖:2022年1月1日起,加入中国文联所属一级各类文艺家协会的人员和西泠社会员一次性奖励50000元;加入甘肃省文联所属一级各类文艺家协会的人员一次性奖励5000元,同时,县委、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重点文艺文化著作创作扶持。具有西和县户籍,或长期居住在西和县,以西和题材进行创作的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散文、诗歌、美术、书法、摄影、音乐、戏曲、影视剧本、舞台剧本、非遗著作、文化研究著作等,自费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且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文艺类图书,查询有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的,由评审委员会综合评估认定后,在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全国公开发行上架销售、总印数不少于2000册),奖励扶持20000元。在省级出版社正式出版(全国公开发行上架销售、总印数不少于1000册),奖励扶持10000元。
第十五条 培训学习补助。从2022年起我县将采取“请进来、送出去”办法加强文艺人才的培养,每年邀请一批专家来西和县授课,同时,积极组织县内文艺人才参加上级宣传、文化部门的专业培训活动。所需经费由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汇报县政府予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鼓励支持我县具有省级及以上的文艺人才进校园、进机关进行专业辅导。
第五章 评奖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文艺人才扶持奖励事项及加入国家级、省级会员扶持奖励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供作品样本原件或复印件、样书、获奖(入展)证书、展演证明、会员证、相关合同、购片、播出、用稿等有效真实佐证材料。扶持奖励一年兑现一次,由创作者本人在本年度内提出申请,按最高规格申报一项,奖项不累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品进行集中奖励,具体以相关佐证材料及颁发证书时间为准。奖励作品于每年12月10日前进行申报,申报材料交至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 由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共同组成西和县文艺人才培养扶持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需要申请奖励扶持的文艺作品进行审核认定,对拟奖励和扶持作品向社会公示7日无异议后予以奖补。
第六章 资金来源及拨付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在年初预算文化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十九条 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评审结果,按程序落实补助资金。奖励补助经费由县财政拨付西和县文艺人才培养扶持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程序落实,并建立专项台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县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基金监管,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县纪委监委和司法部门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